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
來源: 法治日報 | 日期: 2025年08月27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這兩個“首先”,深刻揭示了憲法在法律規范體系中的至上地位,深刻揭示了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首要地位。
一、憲法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和長期執政的根本法律依據
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是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全面有效貫徹實施憲法的憲法制度新模式,是充分發揮憲法治國理政根本法作用的憲法治理新形態。依憲治國,就是黨領導人民依據憲法制度、憲法規范、憲法程序治理國家,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依憲執政,就是黨依據憲法精神、憲法原則、憲法規定執政治國,不斷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推進黨的執政行為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
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寶貴經驗、得出的重要結論。從建立革命根據地開始,我們黨就領導人民開展了制定和實施憲法制度的嶄新實踐,進行了依憲治理、依憲執政的初步探索。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成果是1931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和1946年頒布的《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五四憲法”的制定和實施,標志著新中國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模式的確立,為鞏固社會主義政權和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發揮了重要保障和推動作用。改革開放新時期,以1982年憲法的頒布實施和四次憲法修改為標志,我國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實踐不斷完善,有力推動和加強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力推動和保障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進入新時代,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學指引下,2018年對1982年憲法進行第五次修改,我國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模式日趨成熟,有力推進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力保障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
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邏輯理據在于兩個“根本法律依據”,即我國憲法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根本法律依據,是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的根本法律依據。
憲法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根本法律依據。憲法作為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全面涵蓋國家治理中最根本、最重要、最基本的方面,調整著國家發展中全局性、基礎性、長遠性的關系,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提供了完整的法治框架、奠定了扎實的制度根基。黨領導人民依法治理國家,首先要依據憲法治理國家,把憲法制度轉化為治國理政的強大效能、轉化為良法善治的顯著優勢。實踐證明,憲法在黨領導人民進行國家治理過程中展現出了強大法治力量,極大地推動了黨和國家事業蓬勃發展。
憲法是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的根本法律依據。這一命題包括兩層意思:第一,憲法是確認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地位的根本法。我國憲法在序言和總綱部分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從而以根本法形式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長期執政地位。第二,憲法是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所應遵循的根本法。由憲法的根本法性質和地位所決定,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所依之“法”,首先是而且最重要的是憲法。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所依之其他“法”,都是以憲法為核心、依據憲法制定的國家法。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必須堅持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
二、堅持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把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全面納入依憲治國的軌道
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把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全面納入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軌道。
(一)堅持依憲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
憲法確立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以憲法為根本準繩,統籌推進法律規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建設,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實現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堅持以憲法為根本依據,全面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健全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二)堅持依憲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要求充分運用憲法的國家制度體系設計功能促進國家制度的科學性、系統性、協同性,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充分運用憲法的國家機構體系創設功能,提高國家治理的執行力、公信力。我國憲法通過確認和鞏固國家制度體系,確立和完善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構建起了國家治理體系的框架結構,夯實了國家治理能力的制度根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促進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性、規范性、協調性、穩定性,保障國家治理行為的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
(三)堅持依憲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
憲法明確規定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的目標任務、方針政策、原則要求,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了憲法基礎。因此,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須堅持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依據憲法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依據憲法推進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更好展現國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發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
(文章節選自《新時代中國憲法理論》)
編輯:聶琪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