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8年被訴請還賬本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     |    日期:  2025年08月27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近日,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件。

原告九江某公司于2016年初停止營業。當年3月,該公司財務人員孫某離職,并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嚴某交接了相關資料,但雙方備注“開支賬本及原料賬本、銷售賬本暫由孫某保管”。2024年7月,該公司因債務糾紛想將前述賬本要回,被告稱賬本已遺失。經審理查明,該賬本僅為被告記錄的公司開支“流水賬”,并不包含財務原始憑證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約定在被告離職后暫為公司保管前述賬本,雙方形成無償保管合同關系。由于被告對上述材料的保管具有無償性和暫時性,且原告作為上述賬本的所有權人和管理義務人,有義務及時要求被告返還案涉賬本,但其未及時向被告主張返還,而被告已盡到暫時保管義務,又因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在保管期間對保管物保管不善,對于其毀損、滅失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原告現訴請被告返還上述賬本,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不予支持。(楊麗敏 許玉娟)

編輯:聶琪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