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有價 損害擔責
九江發布全省首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定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 | 日期: 2025年08月14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8月13日,記者從九江市生態環境局獲悉,近日,九江市以政府令的形式發布《九江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江西首部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政府規章。
據了解,自2018年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以來,九江市秉持“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理念,扎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594件,涉案金額3000余萬元,其中多起案例入選國家、省級典型案例,形成了一批比較成熟的經驗。為總結經驗、完善機制,九江市制定了《工作規定》,通過明確各方職責、加強部門協作、規范案件辦理流程等方式,有效破解實踐難題,為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工作規定》共十八條,總則部分主要是對立法目的依據以及適用范圍作出規定。《工作規定》進一步指定縣(市、區)相應職能部門具有辦案權限,有效打通實踐中案件辦理的流轉堵點,增強縣(市、區)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力度。
在職責分工方面,《工作規定》明確市人民政府為賠償權利人,市生態環境部門統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水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港口航運等部門和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八里湖新區、鄱陽湖生態科技城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履行賠償權利人職責。
在工作流程方面,《工作規定》對線索篩查、調查評估、磋商等全流程環節逐一明確具體時限,如線索初步核查需在30日內完成、磋商需在90日內結束等,通過細化時間節點,有效提升整體工作效率與規范化水平。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創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基地或者構建替代修復項目庫,提升修復效能。
在保障機制方面,《工作規定》明確了資金管理及使用、協作機制、公眾參與、綠色保險對接、情況報告、法律責任等內容。如,明確賠償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并統籌用于損害發生地修復,規定案件辦結后報送要求以解決聯動不足問題;鼓勵保險機構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付范圍,并引導環境高風險企業投保,既為生態損害修復提供了多元資金保障,也通過市場化機制推動企業強化環境風險防控意識;要求政府在報告環境狀況時包含賠償工作情況,同時規定相關法律責任以規避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瀆職行為。
(王琨 記者方維芳)
編輯:聶琪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