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嚴禁對家畜及家畜產品注水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     |    日期:  2025年08月06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近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現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通過登錄江西省人大新聞網、江西數字人大小程序,查看草案及其說明,或以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意見、建議,通信地址:南昌市紅谷灘區臥龍路999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規處,郵編:330036,郵箱:fgwjjfgc@163.com,截止時間:2025年8月29日。

嚴格限制設立小型屠宰點

根據草案,本條例所稱家畜,是指人工飼養的豬、牛、羊。本條例所稱家畜產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頸)、蹄、皮、尾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畜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家畜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強化家畜屠宰監督管理工作隊伍建設,建立完善家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保障家畜屠宰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家畜定點屠宰廠(點)應當建立家畜屠宰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的家畜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冷鏈物流服務網絡向農村地區延伸,鼓勵家畜定點屠宰廠發展統一冷鏈配送。

考慮到我省小型生豬屠宰點數量多、占比大的實際情況,草案對小型生豬屠宰點設置專門章節。

草案指出,嚴格限制小型生豬屠宰點的設立。小型生豬屠宰點屠宰的生豬量應當與本地市場供應區域范圍覆蓋的人口規模相適應,年屠宰量一般不超過兩萬頭。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置一年提升改造過渡期,過渡期滿未提升改造或者經提升改造仍達不到要求的小型生豬屠宰點,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注銷家畜定點屠宰證書,收回家畜定點屠宰標志牌。

查驗登記記錄至少保存二年

草案構建覆蓋從家畜入廠查驗登記、屠宰檢疫,到肉品檢驗、出廠登記、產品運輸等全流程的精細化管理,通過明確部門職責、完善監管流程、壓實主體責任,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

其中提到,家畜定點屠宰廠(點)應當建立家畜入廠(點)查驗登記制度,依法查驗動物檢疫證明等文件,核實相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發現偽造、變造動物檢疫證明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生動物疫情時,還應當查驗、記錄運輸車輛基本情況。相關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對病死家畜和病害家畜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由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予以適當補貼。

嚴禁對家畜、家畜產品注水

草案明確,嚴禁家畜定點屠宰廠(點)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家畜、家畜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嚴禁家畜定點屠宰廠(點)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家畜。

另外,為增強制度剛性,草案對未經定點從事家畜屠宰活動、違法銷售以及其他危害家畜產品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作了懲罰性規定,對違法人員實施禁業限制,明確部門及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責任。

例如,違反本條例規定,家畜定點屠宰廠(點)、其他單位和個人對家畜、家畜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家畜、家畜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家畜定點屠宰廠(點)或者其他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家畜定點屠宰廠(點)對家畜、家畜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吊銷家畜定點屠宰證書,收回家畜定點屠宰標志牌。

違反本條例規定,家畜定點屠宰廠(點)被吊銷家畜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家畜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家畜屠宰管理活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家畜屠宰管理活動。

(實習生楊永春 記者萬菁)

編輯:聶琪

校對:王小明

復審: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