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傷人 “飛手”該擔何責

專家:視情況而定,若操作不當致傷人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     |    日期:  2025年08月01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無人機下降過程中砸傷人,“飛手”被索賠。近日,安福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噴灑農藥的無人機降落時致行人受傷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飛手”因操作不當被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近年來,中國無人機市場爆發式增長。《2024年民航行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24年年底,全行業注冊無人機達217.7萬架,比2023年年底增長98.5%。,個人用戶突破150萬。

類似無人機傷人事件并非個例。專家表示,對于無人機傷人,使用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需根據具體情況判定。

無人機砸傷人

“飛手”被判擔責85%

2024年9月10日,家住安福縣某村的村民王英(化名)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時,一架無人機“從天而降”,將她連人帶車砸倒在地。

據王英回憶,當日17時許,她騎著一輛裝有雨篷的電動自行車去自家農田放水,一架無人機正在附近的農田噴灑農藥。

王英放完水后騎車返回,路上有人在后面叫喊,但她沒聽清。突然,無人機砸中她電動自行車的雨篷,并將她的頭部砸傷。

事發后,王英到醫院治療,住院14天,治療費用由無人機使用者周全(化名)墊付。

周全擁有植保無人機系統操作手合格證。事發當日,周全在農田的機耕道上操作無人機噴灑農藥。為安全起見,周全在機耕道兩頭停放了幾輛汽車作為臨時路障,并安排人員值守,但人與電動自行車仍可通行。

“無人機為自主駕駛,當時它按照既定降落點降落。王英經過時,我一直在后面喊她,但她沒聽見。”周全說。

由于雙方對賠償事宜意見不一,王英將周全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安福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5萬元。

安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周全在操作無人機噴灑農藥期間,既未在無人機降落區域設置警示標志,也未在無人機降落點所處的道路實施暫時限行等安全措施,從而造成騎車經過的原告王英被降落的無人機砸傷,被告周全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另查實,原告王英在事發時應當知曉案發區域正在開展無人機噴灑農藥作業,應對危險性有一定了解,但其仍無視風險,忽視自身安全前往無人機作業區,且其電動自行車非法加裝雨篷,導致其在騎車時視野受阻,最終被無人機砸傷,故其主觀上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定被告周全承擔85%的責任,原告王英自身承擔15%的責任。被告周全應賠償原告王英9552.02元,除其已墊付醫療費4589.85元,還應賠償4962.17元。由于被告周全操作的無人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農業無人機三者險,且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損失均未超過保險賠償限額,故被告周全應承擔的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無人機必須實名登記

“當前,無人機技術廣泛應用于農業生產領域。而農用無人機體型大,一旦失控墜機,可能會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該案承辦法官介紹。

據悉,為規范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活動,保障公共安全,2023年6月28日,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發布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首部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行政法規,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必須進行實名登記后才能飛行,否則將面臨公安機關的處罰。同時,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規操控無人機的行為,其監護人將受到相應處罰。未經批準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違規飛行的行為,也將受到嚴厲處罰。此外,根據《條例》規定,個人操作農用無人機要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操作證書。無人機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專業技能,嚴格遵循安全操作規程,時刻關注設備狀態及周邊環境,對飛行安全負首要責任。

無人機傷人事件屢見不鮮。2024年12月7日,袁女士與男友在青海省東臺吉乃爾湖邊拍攝照片時,突然一架無人機沖撞過來。由于她戴了帽子和眼鏡,無人機在撞到她的臉部后墜落。雖然帽子和眼鏡起到了緩沖作用,但是無人機還是刮到了她的鎖骨位置,導致輕微出血。

事后,袁女士聯系了無人機公司,并找到當時操控無人機的人。她坦言,由于這次意外,她至今對無人機的聲音仍然心有余悸。

“這要是割到頸動脈,那不敢想象”“無人機必須實名登記”……網友對此議論紛紛。

責任劃分要看具體情況

無人機傷人,使用者該擔何責?帶著疑問,記者采訪了江西財經大學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謝小劍。謝小劍表示,應視情況而定,若無人機使用者已合規報備并在規定時間內、空域內操作,但因突然的強風、鳥類撞擊等意外導致墜落傷人,屬于民法上的免責事由,使用者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因機身性能故障導致的損害且使用者不知情,則由廠商和銷售者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無人機因他人的惡意干擾而墜落傷人,干擾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謝小劍稱,若因無人機使用者操作不當導致傷人,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使用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使用者違反實名登記、飛行資質許可或在禁飛區域飛行,還需承擔行政責任;若造成地面人員嚴重傷亡等后果,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安福縣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無人機若出現故障,高速旋轉的螺旋槳和急速墜落的機身都會對地面正常活動的人帶來威脅,因此無人機使用者應增強風險意識,依法投保責任保險,以提高抗風險能力。此外,若使用農用無人機噴灑農藥,應在作業前充分考慮天氣、風向等綜合因素的影響,及時提醒噴灑作業區域的相關人員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出現科技“助農”變“誤農”,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文/顏建明 記者王白如)

編輯:聶琪

校對:王小明

復審: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