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公司兩車相撞遭保險拒賠

龍南市人民法院:無證據證明存在惡意騙保,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7萬余元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     |    日期:  2025年05月27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漫畫/劉晨陽

當“大水沖了龍王廟”,自家車撞上了自家車,且兩輛車又在同一保險公司購置保險,車輛及人身發生損失時,保險是否應當賠償呢?

近日,龍南市某環衛公司名下的兩輛貨車發生相撞事故。但在保險理賠時,被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不能成為自己的侵權主體為由拒絕賠償。龍南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某環衛公司車輛損失7萬余元。被告提起上訴后,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保險公司:被保險人不能成為自己的侵權主體

廖某和賴某均為某環衛公司的司機,2023年11月某天早晨,廖某駕駛公司的特殊結構貨車在執行工作任務時因操作不當、未確保安全駕駛,與同事賴某駕駛的特殊結構貨車發生碰撞,致使賴某受傷及其駕駛的車輛受損。

該事故經龍南市交警部門認定,廖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賴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受損車輛發生維修費7萬余元。由于肇事車輛及受損車輛均為某環衛公司所有,并都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于是,某環衛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索賠。但是在協商解決賠償事宜時卻“卡了殼”,某環衛公司特將某保險公司訴至龍南市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受損車輛和肇事車輛均在其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被保險人均為原告某環衛公司。當同一被保險人的不同車輛相撞發生事故時,由于被保險人不能成為自己的侵權主體,構成責任基礎的侵權法律關系不存在,故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的機動車因事故致被保險人人身或財產損失,不能作為本車的機動車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法院:該案被保險人為駕駛員而非投保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以及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交強險制度設計是以機動車為基準而非以人為基準,被保險人范圍除了投保人外,還包括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雖然案涉兩車在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駕駛人并非投保人,但卻屬于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此時被保險人就應變成駕駛車輛的駕駛員而非投保人。又因為案涉兩車的被保險人并非同一人,案涉兩車之間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肇事方和受損方,在無證據證明存在惡意騙保的情形下,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理應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某環衛公司車輛損失7萬余元。該案經上訴后,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自己的車撞了自己怎么賠?

“現實生活中,許多單位和公司因業務需要擁有多輛車,雇傭多個司機。在此情形下,同一被保險人名下的車輛之間出現事故,是客觀且普遍的。如果一概不予賠償,則不符合保險合同分擔社會保險、填平損失的理念,當事人便失去了購買保險的意義。”龍南市人民法院辦案法官唐清山表示,保險公司如果無法舉證證明被保險人存在故意或騙保情形時,同一被保險人名下的兩輛車相撞產生的損失,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

以上是同一投保人名下的兩輛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還有一種,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投保的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即“自己的車撞了自己”,這種情況保險該不該賠呢?

對此,龍南市人民法院辦案法官唐清山表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如果肇事車輛駕駛人系車輛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如取得合法駕駛資格的伴侶、子女等,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撞傷另一交通事故受損方,且該交通事故受損方為肇事車輛投保人的,法院應當支持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文/廖紫純 記者江國穩)

編輯:聶琪

復審:全來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