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亦“國事” 帶娃須依法

本報攜手南昌市多部門開展民法典宣傳月暨家庭教育促進法宣傳活動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05月26日     |    制作:  賈昕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5月20日,由新法治報社和江西省律師協會聯合主辦的第844期“公益律師進社區”活動走進南昌市東湖區賢士湖管理處七里村,開展“抵制高額彩禮 推進移風易俗”民法典宣傳月暨家庭教育促進法宣傳活動。

此次活動由南昌市司法局、東湖區司法局、東湖區婦聯、東湖區司法局賢士湖司法所、東湖區賢士湖管理處七里村聯合舉辦,邀請了江西聽訟律師事務所王惠律師進行專題授課并現場回答村民的法律問題。

同居多年未登記結婚彩禮能否要回?

當日14時30分,賢士湖管理處七里村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一樓座無虛席。“你們那邊結婚時彩禮要給多少?”王惠律師拋出的問題引發村民熱烈討論,通過互動問答的形式,王惠為大家解讀由彩禮引發的法律糾紛。

“我兒子和女方同居多年,育有一子,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能要回彩禮嗎?”付女士稱,2020年,她兒子和趙某經人介紹認識,自2021年2月起共同生活,2022年6月生育一子,2023年1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但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來雙方感情破裂,于2024年8月終止同居關系。我兒子想起訴主張趙某返還80%彩禮,這能要回來嗎?”

“你這個情況,全額返還可能性不大。”王惠解釋道:“你兒子和趙某共同生活多年,其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孩子產生相關費用,若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趙某明顯不公平。”

“近年來,涉彩禮糾紛日益增多,最高法發布了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既尊重傳統習俗,結合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項因素對彩禮返還作出規定,又明確禁止以彩禮為名索取財物,依法遏制高額彩禮。”結合典型案例和村民的疑問,王惠圍繞彩禮給付后能否返還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解讀。

假離婚逃債?最高法有“說法”

“大家聽說過‘假離婚’嗎?”王惠律師的問題引起了村民的討論。

“聽說過,前幾年我鄰居為了買房‘假離婚’了。”

“我有個朋友為了逃債‘假離婚’。”

“是否存在所謂的‘假離婚’?‘假離婚’真的能逃避債務嗎?”王惠分享了一則案例,“小張欠小王300萬元,其與妻子假離婚,全部財產歸妻子,小張凈身出戶。事后,小張要求與前妻復婚,遭前妻拒絕,小張以雙方離婚意思表達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法院會怎么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小張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持。”王惠解釋。

“那么,小張的債權人小王該怎么辦?可以向小張的前妻追債嗎?”

“我覺得可以。”

“都離婚了,怎么問小張前妻要啊?”現場村民爭論起來。

王惠解釋,債權人小王可以以小張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他債權實現,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小張離婚協議中財產分配條款,人民法院會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后父母要履行監護責任

“我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孩子好,孩子必須聽我的,我怎么會害我的孩子呢!”“學吉他有什么用,現在‘內卷’這么嚴重,就應該聽我的學奧數。”不少家長會對孩子說類似的話。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大家是不是認為怎么帶娃是每個家庭自己的事情?”王惠解釋,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進行專門立法。家庭教育從“家事”上升到“國事”,父母們邁入了“依法帶娃”的時代。

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父母離婚后,孩子跟著母親生活,父親是否還要履行監護責任?”王惠分享了一起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21日,王某與張某登記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兩個兒子與王某共同生活,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500元。但自2015年9月1日起,張某作為小孩父親便未支付小孩撫養費,亦未履行其他監護責任。故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按每月2500元的標準給付孩子撫養費。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給付2015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的小孩撫養費14萬元,2021年9月1日之后的小孩撫養費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法院還對法定監護人張某怠于履行監護責任的行為依法予以糾正,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江西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等規定,對監護人張某發出《家庭教育令》。

王惠表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實習生萬仕君 記者方維芳

編輯:賈辛

復審:全來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