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陶溪川”商標被罰
省市場監管局公布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4月24日,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4年度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利、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惡意搶注“陶溪川”商標、羽絨服冒用“北大”標識、銷售假冒“優衣庫”防曬衣等案件,旨在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宣傳,引導廣大經營主體守法經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服裝冒用“北大”標識
據悉,第6792677號“北京大學”等一系列商標是北京大學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商標專用權均在有效期內。
2024年1月20日,共青城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會同公安部門對共青城新財富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電腦內存有銷售北京大學羽絨服的銷售發貨記錄,并查獲一批裝有“北京大學”及北大校徽印花的快遞包裹。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北京大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生產銷售了使用“北京大學”等注冊商標的服裝,銷售金額達13.37萬元。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涉嫌犯罪。2024年2月7日,共青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惡意搶注“陶溪川”商標
2024年4月7日,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周某某搶注“陶溪川”商標一案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周某某從事過申請注冊商標類的工作,對申請注冊商標規則具有一定的了解,從2017年開始陸續在10個商品(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50個“陶溪川”商標。該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陶溪川”商標使用相關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涉案的相關“陶溪川”商標無效。裁定文書指出,在當事人注冊涉案商標前,“陶溪川”文化產業園已在景德鎮建成,并經多家媒體宣傳報道,景德鎮陶文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長期使用;當事人注冊“陶溪川”商標的行為明顯超出其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
當事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罰款的處罰。
侵犯知名香煙商標權
2024年4月,鷹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鷹潭市信江新區智高文具店進行檢查時發現,24入香煙呸呸卡(煙卡)24包,20入香煙呸呸卡16包,折煙卡8張,24入香煙呸呸卡(小型)13包。上述4款產品均印有“南京”“雙喜”“牡丹”“黃鶴樓”“中華”等眾多知名香煙商標。
經查,上述4款產品涉及的所有香煙商標均為注冊商標,商標持有人合法擁有商標注冊權。同時,涉案產品均未詳細標明生產工廠的名稱和地址。根據當事人陳述,上述產品均是從一名流動業務員處購入的。當事人未能提供進貨商資質證明、進貨憑證等相關材料,且無法提供注冊商標專用權授權使用證明材料。
鷹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沒收涉案侵犯香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罰款1000元。
銷售假冒“優衣庫”防曬衣
2024年7月25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函,對銷售假冒“優衣庫”防曬衣的李某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李某自2022年2月開始在淘寶平臺申請開設3家店鋪,且均未辦理營業執照。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3家店鋪銷售假冒“優衣庫”防曬衣共1262件,銷售額157804元,獲利63100元。2023年4月中旬,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后檢察院決定對其不予起訴,移送至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最終,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李某作出罰款3萬元的處罰。
假冒專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2024年8月16日,樟樹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的案件線索通報函,反映江西鼎高保健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杜仲雄花晶”產品涉嫌假冒專利。涉案專利為“一種防治心腦血管疾病、抑制腫瘤的配方及制備方法”,在市場監管部門檢查時的狀態為“等待實審請求”,并未獲得專利授權。
當日,樟樹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處核查發現,當事人提供的專利申請通知書配料內容與涉案產品的成分完全不同。當事人的行為涉嫌假冒專利,樟樹市市場監管局當即立案。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5月生產了一批100盒的“杜仲雄花晶”,并以25元/盒的價格全部銷售給了成都某公司。當事人在該批次產品的標簽正面標注“本產品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
截至案發,當事人生產經營“杜仲雄花晶”產品違法所得2500元。樟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00元、罰款1萬元的處罰。(文/新法治報·贛法云 王海宇 王琨 記者方維芳 漫畫/劉晨陽)
編輯:何 山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