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身亡 家屬起訴同飲者
上猶縣人民法院:同飲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04月23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近日,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醉酒身亡男子的家屬起訴同飲者,得到法院支持。
2023年6月1日,萬某與7名朋友聚餐,眾人飲用了啤酒和白酒。聚餐后,眾人相繼離開飯店,并未對醉酒后的萬某作妥善的安排,故意識不清的萬某自行回家。
當晚,醉酒的萬某在回家時一頭栽進路邊的排水溝,直至第二天早上才被人發(fā)現(xiàn)。經(jīng)勘察證實,萬某因顱腦損傷死亡。鑒定結果顯示事發(fā)時萬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00mg/100ml。
萬某的家屬與當晚同飲者進行協(xié)商,六人相應地賠償了一些款項給萬某家屬,而同飲者何某卻對賠償事宜置之不理。2024年年底,萬某家屬將何某訴至上猶縣人民法院,要求何某支付賠償款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身體狀況、酒量及飲酒后可能產(chǎn)生的危害應當有充分的認識。萬某飲酒未加節(jié)制,應對其自身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在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下,如果其中一人處于醉酒后的危險狀態(tài)中,其他同飲者就會附隨產(chǎn)生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同飲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內(nèi)容包括喝酒的提醒、勸告義務,酒后的護送、通知、照顧義務。本案中,被告作為同桌飲酒人,未對醉酒后的萬某盡到相應的提醒、勸阻和護送義務,導致萬某醉酒獨自回家途中,因發(fā)生意外而死亡,應當根據(jù)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何某向原告家屬支付賠償款3萬元。(曾敏 記者江國穩(wěn))
編輯:何 山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