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推進社會救助領域信用體系建設
社會救助申辦將實施“雙承諾制”
來源: 新法治報 | 日期: 2025年03月13日 | 制作: 賈昕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記者3月11日獲悉,省民政廳于近日印發《關于探索開展社會救助申辦“雙承諾制”的通知》(下稱《通知》),在全國率先探索建立省級社會救助申辦“雙承諾制”,進一步規范社會救助經辦流程,推進社會救助信用體系建設,營造社會救助領域誠實誠信的良好氛圍。
《通知》規定,“雙承諾制”范圍主要包括:申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臨時救助的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及具體負責經辦社會救助業務的工作人員。
據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及具體負責經辦社會救助業務的工作人員需圍繞認真履職盡責、規范經辦流程、提高優質服務、維護公平公正等方面向申請對象作出承諾。申請對象要圍繞誠信申報、配合調查以及納入社會救助期間的義務進行承諾。《通知》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未落實承諾事項的分管和經辦人員,應及時通過教育談話等方式給予糾正,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將有關線索移送紀檢監察、司法部門;對未落實承諾事項的申請對象,應視情節嚴重分別采取教育提醒、商請縣級民政部門納入失信人員等方式予以懲戒;經核實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清退;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責令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處以非法獲取救助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涉嫌違法犯罪的,轉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通知》強調,縣級民政部門要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加強與鄉鎮(街道)的溝通協同,對業務辦理中履行承諾不實的線索,及時向所屬鄉鎮(街道)反饋。市、縣民政部門要積極開展“雙承諾制”業務培訓和動員部署。另外,因申請人刻意隱瞞導致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失真的情況,基層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并開展動態管理的,基層工作人員可以視情免予追責問責。(王琨 全媒體記者方維芳)
編輯:賈辛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