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江西省公路條例》3月1日起實施

來源:  新法治報     |    日期:  2025年02月26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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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超限未超過20%可免罰

新修訂的《江西省公路條例》3月1日起實施 力推“首違不罰、輕微免罰”

2月24日,《江西省公路條例》新聞發布會在南昌舉行。記者從會上獲悉,新修訂的《江西省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規定,對“百噸王”等嚴重違法行為、惡意擾亂科技執法、產生嚴重安全隱患和危害后果等行為,依法加強打擊,維護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力推“首違不罰、輕微免罰”,適當降低行政執法處罰幅度,對不超過車貨總質量20%、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首次明確“農村公路”概念

《條例》共九章七十四條,包括進一步明晰公路管理體制、強化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強化公路安全保護、提升高速公路運營服務品質、促進“四好農村路”高質量發展以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等六個方面。

據介紹,《條例》將縣道、鄉道和村道統稱為農村公路,是我省地方公路法規中首次明確“農村公路”的概念,并以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作為農村公路發展目標。

為了進一步壓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責任,推動構建科學高效的農村公路治理體系,《條例》明確要求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予以支持,縣級人民政府履行農村公路工作的主體責任,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縣道的建管養,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鄉道、村道的建管養。

同時,為滿足廣大農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需求,避免出現農村公路因地形地貌復雜或者生態環境保護,導致達不到公路技術標準無法實施建設的情況,《條例》提出,因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和其他特殊條件限制,農村公路部分路段無法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的,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論證后,按照合理確定的建設標準實施。

此外,為充分調動農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使群眾成為農村公路發展的參與者、監督者和受益者,《條例》明確,村民委員會應按照農民自愿、民主決策的原則,采取一事一議、以工代賑等辦法組織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同時,鼓勵技術人員和村民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增強廣大群眾愛路護路意識。

加強監管防止“天價救援”

為進一步優化提升高速公路運營服務水平,《條例》從強化行業監管、提升通行效率、保障安全暢通等方面作出規定。其中,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運營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高速公路養護運營服務質量評價。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服務區和車輛救援監督管理,防止出現“天價快餐”“天價救援”等現象。

同時,進一步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遵循就近、安全、快速和便捷的原則開展車輛救援;故障車輛原則上拖拽、牽引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服務區或者與當事人商定的地點,不得強行拖至指定場所進行維修。

在推動收費公路政策優化改革方面,《條例》新增了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及收費期限的規定;探索高速公路根據不同路段、時段等情況實施差異化收費,最大限度發揮高速公路使用效能。

另外,《條例》明確,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處應交通行費五倍罰款。

力推“首違不罰、輕微免罰”

貨車超限超載治理一直是社會關心關注的問題,一方面關系人民群眾出行安全,一方面關系公路物流成本,是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促進物流降本增效的重要抓手。近年來,我省深入推進貨車超限超載治理,高速公路超限超載率連續六年歸零,普通公路超限超載率降至0.64%。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依法保障治超工作經費、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協調機構,加強綜合治理。落實政府治超、源頭治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貨物源頭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將其納入安全生產監管范圍。

《條例》明確了貨物源頭企業的職責義務,并規定了裝載、計重、放行等方面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貨物裝載臺賬保存至少6個月信息;貨車稱重檢測信息應實時傳遞至管理平臺;不得放行超限超載車輛出場上路等。

此外,為持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交通運輸營商環境,《條例》堅持交通執法寬嚴相濟,對“百噸王”等嚴重違法行為、惡意擾亂科技執法、產生嚴重安全隱患和危害后果等行為,依法加強打擊,維護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同時,力推“首違不罰、輕微免罰”,適當降低行政執法處罰幅度,細化超限運輸輕微違法處罰標準。其中,對貨運車輛超限運輸未超過車貨總質量最高限值20%,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超過車貨總質量最高限值20%未超過50%的,對超過部分處每噸300元罰款;超過車貨總質量最高限值50%的,對超過部分處每噸500元罰款。罰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文/王琨 全媒體記者方維芳)

編輯:聶琪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