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

來源:  法治日報-法治網     |    日期:  2025年02月25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為了進一步做好檢察機關信訪工作,深入推進檢察信訪工作法治化,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了《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檢察機關信訪工作進行全面規范。

《規定》共7章44條,涵蓋了檢察信訪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工作機制、信訪事項的提出與管轄、信訪回復與受理、信訪事項辦理和答復要求、信訪秩序維護和監督追責等方面。在信訪工作機制方面,《規定》明確要求各級檢察院黨組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信訪工作,還要建立信訪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同時要求檢察院構建黨組領導、信訪工作部門聯席會議統籌協調、負責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規定》詳細羅列了檢察機關依法管轄的信訪事項,包括不服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不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等14類,并明確“必要時,上級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級檢察院管轄的信訪事項,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信訪事項交由下級檢察院辦理”。

《規定》明確信訪人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提出控告、申訴、舉報或者建議、意見,由12309檢察服務中心負責接待信訪群眾、接收和處理信訪事項,檢察機關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7個工作日以內回復。同時還規定,檢察機關實行領導干部常態化接待群眾來訪和包案制度,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定期接待群眾來訪、預約接訪、帶案下訪,包案辦理疑難、復雜和群眾反映強烈的信訪案件。

《規定》要求辦理信訪事項的部門一般應當自收到移送的信訪事項之日起三個月以內辦結,并向信訪人答復辦理結果。對信訪事項已經依據法律規定作出生效處理決定或者審查結論,且法律規定的權利救濟程序已經窮盡,信訪人就同一信訪事項繼續控告申訴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作出終結決定。

《規定》強調,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全媒體記者 董凡超)

編輯:聶琪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