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遺囑引三兄弟打官司
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認定打印遺囑無見證人簽名屬無效
來源: 新法治報 | 日期: 2024年10月23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漫畫/劉晨陽
老人立下遺囑本是為了解決家里的財產分配問題,然而萍鄉市湘東鎮的邱家兄弟三人卻因為一份打印遺囑對簿公堂。
近日,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法院認定,被繼承人邱老漢打印遺囑時無遺囑見證人簽名,應為無效遺囑。據此,法院對遺產分割重新作出判決。
質疑遺囑兄弟起爭執
邱老漢與妻子殷某生前育有三子,長子邱大,次子邱二和小兒子邱老三。2021年,殷某去世后,邱老漢便由長子邱大負責照顧。
考慮到自己年紀大了,身體也越來越不好,2023年1月29日,邱老漢向邱大轉賬10萬元,用于支付自己的醫療費用以及未來的喪葬事宜。此后,邱老漢的醫療照護全由邱大負責。同年,邱老漢因健康狀況惡化,先后七次入院治療,累計花費4.24萬元。同年11月28日,邱老漢因病去世,其喪事亦由邱大操辦,共計1.1萬元。
邱老漢生前立有一份打印遺囑,表明由邱大繼承房產一套及銀行全部存款26.36萬余元,邱老三繼承房產一套,遺囑由邱大保管。
然而,邱老三對存款金額及遺產分配存有異議,認為邱老漢死亡后留有銀行存款共計31.7萬余元,與遺囑中所述不符。此外,邱老漢每月有4300元退休金,足以支付其日常生活,故生前轉給邱大的10萬元應當計入遺產總額。此外,邱二常年居住在外地,盡孝的時間較少,對財產分配并無過多要求,但他認為遺囑上并非本人簽字,遺囑的有效性也持有疑問。
面對質疑,邱大堅稱自己多年來一直承擔著照顧父親的主要責任,不僅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還在父親生病期間全程陪伴。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最終,邱老三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遺產。
打印遺囑被判無效
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邱老漢打印遺囑時無遺囑見證人簽名,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打印遺囑應有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且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因此案涉打印遺囑因無兩個以上見證人簽名而無效。此外,邱老漢曾在2022年手寫了一份遺囑,明確表示由邱老三繼承一處房產。
在審理過程中,邱大提交了醫療費和喪葬費的發票,證實了相關費用的支出,這些費用應在遺產中扣除。因此,遺產中的現金存款為26.36萬余元。
承辦法官表示:“扶養的全部內容并不僅僅限于物質生活供養,還包括日常照顧陪伴的精神慰藉,盡管邱老漢的退休金能夠滿足其生活需求,但邱大長期與父親共同生活,對其生活起居給予了大量的幫助和陪伴,這無疑表明他盡到了主要的扶養責任。”根據一般權利和義務一致繼承原則,邱大因其在日常生活中對邱老漢的照顧最多,特別是在邱老漢住院期間,都是邱大獨自承擔照顧責任,因此他應當得到較多的遺產分配。邱老三雖然與邱老漢分開居住,但所盡的扶養義務相對較多,應次之。而邱二僅限于節日時的探望,所盡的扶養義務相對最少。
綜上,法院判決邱大分得房產一處,銀行存款13.36萬余元;邱老三分得房產一處,銀行存款8萬元;邱二分得銀行存款5萬元。
法官提醒,打印遺囑作為一種新的遺囑形式,與其他遺囑形式有著同樣的法律效力,不過在訂立打印遺囑時不僅要明確遺產具體分配內容,也要求立遺囑人和見證人都需要在打印遺囑的每一頁中簽名和注明日期。另外,如果在立遺囑時以現場視頻的方式記錄,會起到增強遺囑效力的證明作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鄔紅萍 陳汝 魏雨欣 全媒體記者王白如)
編輯:何 山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
審簽:羅 強

老人立下遺囑本是為了解決家里的財產分配問題,然而萍鄉市湘東鎮的邱家兄弟三人卻因為一份打印遺囑對簿公堂。
近日,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法院認定,被繼承人邱老漢打印遺囑時無遺囑見證人簽名,應為無效遺囑。據此,法院對遺產分割重新作出判決。
質疑遺囑兄弟起爭執
邱老漢與妻子殷某生前育有三子,長子邱大,次子邱二和小兒子邱老三。2021年,殷某去世后,邱老漢便由長子邱大負責照顧。
考慮到自己年紀大了,身體也越來越不好,2023年1月29日,邱老漢向邱大轉賬10萬元,用于支付自己的醫療費用以及未來的喪葬事宜。此后,邱老漢的醫療照護全由邱大負責。同年,邱老漢因健康狀況惡化,先后七次入院治療,累計花費4.24萬元。同年11月28日,邱老漢因病去世,其喪事亦由邱大操辦,共計1.1萬元。
邱老漢生前立有一份打印遺囑,表明由邱大繼承房產一套及銀行全部存款26.36萬余元,邱老三繼承房產一套,遺囑由邱大保管。
然而,邱老三對存款金額及遺產分配存有異議,認為邱老漢死亡后留有銀行存款共計31.7萬余元,與遺囑中所述不符。此外,邱老漢每月有4300元退休金,足以支付其日常生活,故生前轉給邱大的10萬元應當計入遺產總額。此外,邱二常年居住在外地,盡孝的時間較少,對財產分配并無過多要求,但他認為遺囑上并非本人簽字,遺囑的有效性也持有疑問。
面對質疑,邱大堅稱自己多年來一直承擔著照顧父親的主要責任,不僅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還在父親生病期間全程陪伴。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最終,邱老三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遺產。
打印遺囑被判無效
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邱老漢打印遺囑時無遺囑見證人簽名,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打印遺囑應有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且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因此案涉打印遺囑因無兩個以上見證人簽名而無效。此外,邱老漢曾在2022年手寫了一份遺囑,明確表示由邱老三繼承一處房產。
在審理過程中,邱大提交了醫療費和喪葬費的發票,證實了相關費用的支出,這些費用應在遺產中扣除。因此,遺產中的現金存款為26.36萬余元。
承辦法官表示:“扶養的全部內容并不僅僅限于物質生活供養,還包括日常照顧陪伴的精神慰藉,盡管邱老漢的退休金能夠滿足其生活需求,但邱大長期與父親共同生活,對其生活起居給予了大量的幫助和陪伴,這無疑表明他盡到了主要的扶養責任。”根據一般權利和義務一致繼承原則,邱大因其在日常生活中對邱老漢的照顧最多,特別是在邱老漢住院期間,都是邱大獨自承擔照顧責任,因此他應當得到較多的遺產分配。邱老三雖然與邱老漢分開居住,但所盡的扶養義務相對較多,應次之。而邱二僅限于節日時的探望,所盡的扶養義務相對最少。
綜上,法院判決邱大分得房產一處,銀行存款13.36萬余元;邱老三分得房產一處,銀行存款8萬元;邱二分得銀行存款5萬元。
法官提醒,打印遺囑作為一種新的遺囑形式,與其他遺囑形式有著同樣的法律效力,不過在訂立打印遺囑時不僅要明確遺產具體分配內容,也要求立遺囑人和見證人都需要在打印遺囑的每一頁中簽名和注明日期。另外,如果在立遺囑時以現場視頻的方式記錄,會起到增強遺囑效力的證明作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鄔紅萍 陳汝 魏雨欣 全媒體記者王白如)
編輯:何 山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
審簽:羅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