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撫恤金是否屬于遺產繼承范圍?
來源: 新法治報 | 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 制作: 熊瑋 | 新聞熱線: 0791-86847195
【案情簡介】
據悉,原告陳某系陳某甲繼子,被告曾某系陳某甲再婚配偶。
2022年陳某甲去世,原告陳某主持安葬了陳某甲,花費30000元。陳某甲死后,政府發放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共計22萬多元,款項由被告曾某領取。
2022年2月,原告陳某與被告曾某、陳某甲之女(案外人)協商分配撫恤金事宜,達成扣除返還禮金和喪葬費開支后剩余款項由原告陳某分得25%、被告曾某分得50%、案外人陳某甲之女分得25%的協議。撫恤金到賬后,被告曾某拒絕按協議分配,原告陳某將被告曾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曾某按照協議分配死亡撫恤金并支付墊付的各項喪葬支出合計10萬余元。
【爭議】
本案爭議焦點是死亡撫恤金的性質認定。
觀點一:“繼承喪失說”,死亡賠償金為財產損害賠償金,理所當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遺產,應當按照《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按法定繼承順序分配,債權人也可以主張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范圍內以死亡賠償金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
觀點二:“扶養喪失說”,死亡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死亡撫恤金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職工死亡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家屬或其生前被扶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因此,撫恤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是國家對死者親屬物質上的補助和精神上的撫慰,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不適用繼承法。
【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自然人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撫恤金是自然人死亡后產生的。
死亡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是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性質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經濟方面的幫助或撫慰,目的是優撫和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故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裁判對死亡撫恤金的性質認定更多是作為對死者近親屬和扶養人的共同共有財產來處理。對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參照遺產的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并應適當照顧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鼓勵生活條件優越的人少分或不分,充分實現其經濟救助的功能。另外,需要考慮到當事人與死者生前的關系,在死者生前對死者盡更多贍養、撫養義務的,應當適當多分,而在死者生前對死者不盡或少盡贍養、扶養義務,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幼的傳統美德。
具體到本案中,承辦法官認為,曾某生前與陳某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夫妻感情很好,曾某對陳某甲盡心照顧,付出最多,曾某現已八十多歲高齡,為了其生活有所保障,在處理時應當予以照顧。陳某雖為繼子,但在陳某甲生前盡了贍養義務,也應分得部分死亡撫恤金。最終,通過法官辨法析理、耐心解釋和勸說,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陳某分得陳某甲死亡撫恤金3萬元,被告曾某現住房屋歸原告陳某所有。案件最終調解結案,維護了家庭和諧穩定。
(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 丁莉 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