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21年度市場監管“以案釋法”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來源:  江西法制網     |    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195

  檢索主題詞:  汽車貿易 按揭多放款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6日,某市場監管局通過網絡監測,發現某網刊登了轄區內網友一篇“某汽貿公司按揭隱瞞消費者違規操作私自多放款”的報道。隨后,某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對此進行了核查,于2020年3月31日予以立案。

  經查,2019年9月28日,消費者羅某在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按揭貸款購買一輛奔馳汽車,當時因手頭資金緊張,經雙方約定該輛汽車銷售價格為30.68萬元,羅某首付11.68萬元,由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聯系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為貸款擔保人免手續費(傭金)為購車人向C金融有限公司辦理貸款19萬元,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業務員袁某在辦理汽車貸款擔保業務時也是約定免擔保手續費為購車人辦理貸款19萬元。羅某向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支付了購車首付款11.68萬元后,當天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業務員袁某用其手機與羅某簽訂了一份購車貸款合同(手機APP合同),由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擔保向C金融有限公司貸款19萬元,所貸款19萬元由C金融有限公司放款給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然后再由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將貸款轉賬到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賬戶上。

  購車后不久,羅某通過手機登錄C金融有限公司客戶服務平臺查詢發現,其實際貸款金額是197208元,比當時約定的貸款金額多了7208元,于是他找到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理論,要求退還多貸的7208元并賠償經濟損失,肖某當即聯系了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業務員袁某在其公司進行溝通并協商一致,由袁某向羅某賠付經濟損失。

  經查實,C金融有限公司實際向羅某發放貸款197208元,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收到該筆貸款扣除2508元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通過銀行將194700元匯款至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名下的銀行賬戶上,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消費者羅某隱瞞了實際貸款197208元的實情,并將其中的4700元作為汽車貸款傭金占有,并由消費者為此多承擔7208元貸款及利息。

  調查中還發現,消費者孫某于2019年10月28日在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1輛斯柯達汽車時雙方約定車價為128600元,孫某首付購車款41600元,由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聯系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免手續費(傭金)擔保向某汽車金融公司貸款87000元,而實際上某汽車金融公司向孫某發放貸款90610元,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收到該筆貸款扣除1000元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通過銀行賬戶將89610元貸款匯款至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肖某名下的銀行賬戶上,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也同樣對消費者孫某隱瞞了貸款為90610元的實情,將其中的2610元作為汽車貸款傭金占有,消費者孫某為此多承擔3610元貸款及利息。事發后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業務員袁某也向孫某賠付了經濟損失。

  【調查與處理】

  根據某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與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名下近兩年的銀行匯款交易流水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名下的銀行對公賬號和康某名下的銀行賬戶陸續有五筆金額不一的資金交易流水,其中2019年10月9日,194700元(該筆轉賬資金為羅某購車貸款,比約定購車貸款為190000元多7208元,其中4700元由當事人占有);2019年10月29日,89610元(該筆轉賬資金為孫某購車貸款,比約定購車貸款為87000元多3610元,其中2610元由當事人占有),為查清事實,某市場監管局于2019年11月25日向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達了《限期提供證據材料通知書》,要求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7日內向某市場監管局提供最近兩年其與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所有購車貸款的銀行流水賬單,當事人拒不提供。至本案調查終結止,某市場監管局查實的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隱瞞消費者實情的行為共從中獲取的違法所得為731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之規定,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之規定,某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310元,罰款36550元,兩項罰沒款合計43860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

  同時,對于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非法獲利3508元的違法行為,考慮到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不在管理轄區內,對其所有的違法行為難以調查取證,某市場監管局將B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違法材料移交至當地具有管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調查處理。

  【法律分析】

  本案在2019年11月6日就發現案件線索,并進行了核查,卻于2020年3月31日予以立案,期間主要是存在就該案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辦案機構內部產生了重大的分歧。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犯罪行為,涉嫌構成了合同詐騙罪。雖然某市場監管局查實的違法金額只涉及2筆交易,查實的違法金額為7310元,未達到追訴標準。但另外的3筆交易,因當事人拒不提供證據,難以查清。根據承辦人員的調查分析,當事人可能還隱瞞了更多的違法事實,但因為調查手段的局限性無法繼續,初步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規定,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這與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相吻合,但案發時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尚未實施。)另一種觀點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案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違法金額僅只有7310元,未達到追訴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版)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構成犯罪,故應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針對上述分歧,2019年12月3日,某市場監管局主動提請檢察機關介入,將相關案情予以通報。2020年1月15日,檢察院調取該線索及調查材料,經審查認為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并向該局下發《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議某市場監管局將本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調查處理。為此,某市場監管局經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于2020年2月25日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公安機關受理后,經審查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于2020年3月19日對某市場監管局送達了《不予立案通知》,并將案卷予以退回。某市場監管局遂于2020年3月31日予以立案,并對當事人A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轎車作為日常交通工具已走入平常百姓家,但監管部門發現,近年來對汽車行業的投訴日益增長。本案的違法行為非常隱蔽,如果不是受害者投訴,監管部門很難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在辦理本案時,執法人員遇到的主要問題有兩個,一個是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造成取證難。一個是適用法律難以把握,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涉嫌構成犯罪,是否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難以界定。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某市場監管局針對上述問題,通過召開負責人集體討論擴大會議,集思廣益,最后決定主動提請檢察院提前介入,與檢察院商討后,采納了檢察部門的建議,將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經公安機關審查后,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將案卷退回,某市場監管局再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同時,為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協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某市場監管局以此為契機,與檢察機關制定了《工作銜接機制的暫行辦法》,讓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成為常態。

文/肖至強

校對/王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