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21年度市場監管“以案釋法”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某公司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廣告案

來源:  江西法制網     |    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195

  檢索主題詞: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廣告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為依法成立的從事白酒生產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生產的白酒名稱叫“AA酒”,因歷史悠久,在本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16年5月,當事人注冊“AA酒”微信公眾號。2016年7月1日建黨95周年之際,當事人在其“AA酒”微信公眾號發布了“喝AA酒,做好黨員”的廣告,該廣告包括含有“喝AA酒,做好黨員”廣告內容的廣告推文,三幅突出使用“中國共產黨黨徽”標志的廣告圖案。2020年4月27日,某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中發現該廣告行為涉嫌違法,予立案調查。調查期間,當事人將該廣告從微信公眾號上刪除。

  【調查與處理】

  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予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處罰。

  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辦案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提取了行政訴訟,但在開庭前主動撤訴,并在法定期間內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分析】

  辦案過程中,當事人與辦案機關就以下事項產生了爭議:1.該行政處罰是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該行政處罰決定是否過罰相當。

  1.關于行政處罰的依據。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處罰法》(2009年版)第三條第二款:“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廣告法第九條并未明確規定嚴禁使用或變相使用黨旗、黨徽,應認定處罰無依據。

  辦案機關認為,中國共產黨的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征和標志。商業廣告屬于商業活動內容,在商業廣告中使用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有損中國共產黨的威嚴,在政治上容易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不良影響。中共中央辦公廳1996年9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雖然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未明確列明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廣告具體情形,但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發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標志審查。因此,在商業廣告中使用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也應當認定為《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禁止的“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情形,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查處。

  2.關于行政處罰是否適當。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規定,即使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處罰明顯過重。

  辦案機關認為,按照《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定罰款幅度是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但是,當事人發布廣告的平臺是其微信公眾號,雖然時間跨度從2016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間較長,但廣告受眾面較窄,至案發期間閱讀量較少,且能夠及時整改,可以認定符合《行政處罰法》(2009年版)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第(四)項“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從輕情形,可予從輕處罰。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四款“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各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的規定,辦案機關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30萬元的處罰已是從輕處罰,是恰當的。

  【典型意義】

  2021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商業廣告宣傳行為應按照“廣告宣傳也要講導向”的要求,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堅持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確保商業營銷活動體現和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序良俗。

  俗話說“千里之堤潰于蟻穴”,一杯酒看似微小,卻可能成為瓦解黨員干部個人意志的精神毒藥,而由此帶來的工作作風、黨風政風,甚至社會風氣的敗壞,是不可估量的。違規飲酒、酒后失態不僅僅是作風上的“小毛病”,而且是從嚴治黨、正風肅紀的重點整治內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就對于黨員喝酒后的不當行為專門規定了處罰。本案中當事人廣告宣傳內容將“喝酒”與“做好黨員”聯系,這既與黨的八項規定相違背,同時也與嚴重損害了黨員形象,存在不良價值導向問題;廣告圖案使用中國共產黨黨徽標志進行商業宣傳,與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規定相悖,損害了中國共產黨的威嚴和形象。當事人的行為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容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和政治影響。類似違法行為在商業營銷過程中預計也還會出現,嚴厲查處該類違法行為,對于切實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具有導向作用。

文/王琦  吳樹文 

校對/王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