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21年度市場監管“以案釋法”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從一起不予撤銷注銷登記案談規范撤銷冒名登記
來源: 江西法制網 | 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195
檢索主題詞:不予撤銷 冒名登記 以案釋法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27日,P市H公司向該市市場監管局辦理了公司注銷登記。2018年1月15日,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他對自己被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為H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并不知情,也未在該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等材料上簽名,要求撤銷公司注銷登記。段某申請并經A省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筆跡鑒定,H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等材料上“段某”的簽名均非本人所寫。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段某的訴訟請求,其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責令市場監管局對H公司涉嫌以虛假材料獲取公司注銷登記進行調查,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撤銷注銷登記決定。
【調查與處理】
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P市市場監管局在門戶網站公示H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注銷登記的情況、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調取段某參與相關民事訴訟案件的判決書、對段某進行詢問,最終認定段某對擔任H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及公司注銷登記知情,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不予撤銷注銷登記決定。段某不服該決定,向P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維持決定,段某不服,于4月13日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段某又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市場監管部門對撤銷冒名登記應當如何調查。
段某認為,P市市場監管局沒有調查誰是冒名人以及段某對冒名人的冒名注銷登記行為是否認可或知曉等情況,調查內容及方式錯誤且違法。P市市場監管局認為,其進行了合理必要的調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指導意見主要是指引如何撤銷冒名登記,并沒有具體規定哪些屬于冒名登記應調查的事項,段某所指無法律依據。二審法院認為,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并未就冒名登記對市場監管部門公示和調查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可以選擇事實認定的方式及步驟;段某提出市場監管局未調查誰是冒名人等事實,不屬于對撤銷注銷登記的審查具有實質影響的主要事實,市場監管局未查明該事實不影響本案的處理。
二、市場監管部門認定段某知曉H公司注銷登記是否事實清楚。
段某認為,對公司注銷登記知情不等于對公司被冒名注銷登記知情,P市市場監管局沒有任何有關其知情H公司被何人冒名注銷的證據。市場監管局認為,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相關民事判決書足以認定段某對注銷登記一事知情或事后追認。二審法院認為,市場監管局調取的民事判決書均已認定段某委托代理人舉證或認可段某系H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H公司注銷登記等事實,在其未提出證明表明該事實屬于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事項的情況下,應視為段某的認可。因此,在案證據足以認定段某對注銷登記知情或事后追認。
【典型意義】
針對商事制度改革以來出現的少數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情況,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一方面,登記機關要積極回應被冒用人撤銷冒名登記的申請訴求,在職權范圍內進行可行、必要、詳盡的調查,依法審慎作出撤銷與否決定,另一方面,登記機關要充分發揮信息化作用,利用大數據收集申請人是否對冒名登記知情或事后追認的證據,以維護商事制度穩定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認為,在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市場監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可以選擇事實認定的方式及步驟,該觀點對撤銷冒名登記如何進行調查提供了指引。
文/曾祥敏
校對/王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