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實施辦法

來源:  江西法制網     |    日期:  2021年08月10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195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高校教師職業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新時代高校教師道德風尚,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 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和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高 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 準則》、《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高校教師是指公辦高校、民辦高校、成人高校的教師。培訓機構(含非學歷高等教育)教師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對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實行“一票否決”。高校教師出現違反師德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和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采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 個月。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同時是中共黨員的,如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除給予前款規定的行政處分外,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及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對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的責任主體是學校及學校主管部門。

  第五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 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 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 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 教師師德失范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六)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對學生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七)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以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先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或收受學生或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的。

  第八條 高校發現教師存在“第七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同時當事各方均不應該公開調查的有關內容。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九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 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 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和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給予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 導師資格等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學校相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二)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高校依法依規作出決定。

  (三)給予開除處分,公辦高校由所在學校決定,并報學校主管部門和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高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十條 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教師師德失范行為初步調查后,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議,報學校黨委同意并進行調查取證;

  (二)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 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被調查的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對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及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四)調查完結,要按照處分決定權限,做出給予處分、免于處分或者撤銷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要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教師本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教師對處分決定不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校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八)對教師的處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延期或解除, 處分決定和處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本人人事檔案,同時錄 入教師師德師風信用系統。

  第十一條 教師因師德失范受到處分期間,處分適用在其他方面:

  (一)教師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教師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教師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 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 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教師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所在單位的人事關系,辦理相關手續。

  (五)教師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 加全省各級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應當取消現任專業技 術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六)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處分期間,學校取消其 當年的各類評優評獎資格,教育行政部門對其在教師資格定期 注冊中暫緩注冊。

  (七)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 九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 高校要嚴格落實師德師風建設的主體責任,建立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牽頭部門明確、院(系)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師德建設工作機制。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師德建設第一責任人,院(系)黨委(總支)、書記和院長(系主任)對本單位師德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高校要建立健全師德失范行為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要指定或設立專門組織負責受理、調查、認定、處理、復核、監督等處理程序相關工作。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 位或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四條 教師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作出檢討,學校依 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 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第十五條 師德師風建設情況納入高校黨委意識形態工作、高校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和全省基層黨建巡 察考核的內容。教師出現師德失范問題,學校需向上級主管部門做出說明,并引以為戒,進行自查自糾與落實整改。如有學校反復出現師德失范問題,分管校領導應向學校做出檢討,學校應在上級主管部門督導下進行整改。同時,對有關項目評審、資金安排和招生計劃等予以相應扣減。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江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各高校應當結合實際制定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及實施細則,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和除教師之外的人員違反職業 道德行為,高校可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 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民辦高校的勞動人事管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教師師德失 范行為的處理,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