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10起礦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來源: 新法治報 | 日期: 2025年11月18日 | 制作: 龔迎霞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2025年以來,宜春市持續深入開展礦山行業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進一步強化礦山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持續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集中整治了一批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現將其中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
案例1 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對豐城某煤礦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3日,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豐城某煤礦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以下問題:1.西二東回風上山聯巷已停掘,未設置柵欄及警示牌。2.西二西軌運聯巷上部車場無阻車器;803東風措及東順措上部車場阻車器不靈活,造成不能正常自動關閉。3.008進風副巷掘進工作面迎頭臨時支護為2根4m的鋼管(作業規程規定3根),且其中1根彎折變形,少鏈條,鋼管有向下滑落傷人的風險。4.803東風巷與高昌巷聯巷掘進工作面分風口設置的風向傳感器位置不符合規定。
法律依據及處罰:以上行為分別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煤礦安全規程》第五十八條和該工作面作業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第7.2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宜春市應急管理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消除隱患,給予警告并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員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2 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對上高某地下礦山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8日,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上高某地下礦山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以下問題:-10m 中段基建區域未同步建立監測監控設施。
法律依據及處罰: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 2031—2011)第4.1條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五條第5款的規定。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礦安〔2022〕88號)第31條“礦井未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宜春市應急管理局責令該企業限期消除隱患,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3 宜春市袁州區應急管理局對宜春某非煤礦山企業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6日,宜春市袁州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宜春某非煤礦山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1.礦山+365m平臺以下運輸道路實測坡度局部最大達14°-15°,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2.礦區西側供員工住宿、休息、用餐的工棚設在泥石流、滑坡等災害威脅范圍內。
法律依據及處罰: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宜春市袁州區應急管理局責令該企業限期消除隱患,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4 宜春市袁州區應急管理局對宜春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1日,宜春市袁州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宜春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露天采場西側終了邊坡未按開采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留設,+251m、+283m清掃平臺和+259m、+267m、+275m、+291m安全平臺坡頂線西移,造成露天采場現場與設計不一致。
法律依據及處罰: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宜春市袁州區應急管理局責令該企業限期消除隱患,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5 豐城市應急管理局對豐城某鎢礦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1日,豐城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豐城市某礦山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以下問題:1.-30m井底車場信號工曾某根自救器使用不熟練。2.6月3日早班余某飛未攜帶自救器入井作業。
法律依據及處罰:以上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豐城市應急管理局責令該礦限期予以改正,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6 豐城市應急管理局對江西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9日,豐城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西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40m中段大巷道、采場有煙頭、煙盒及打火機。
法律依據及處罰:以上行為違反了《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7.2條的規定。針對以上情況,豐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消除隱患,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7 高安市應急管理局對高安市某采石場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3日,高安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高安市某采石場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采石場:未按自上而下開采順序進行開采,上部臺階未開采完成,在底部+62m平臺進行作業。
法律依據及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高安市應急管理局責令該采石場限期消除隱患,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8 上高縣應急管理局對上高縣某非煤地下礦山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1日,上高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上高縣某非煤地下礦山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山存在以下問題:1.礦山+150m水泵房有5臺在使用的電氣開關柜為非礦用產品。2.礦山總回風井未設置風速傳感器;150m中段未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法律依據及處罰: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上高縣應急管理局責令該企業限期消除隱患,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9 宜豐縣應急管理局對宜豐縣某非煤地下礦山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3日,宜豐縣應急管理局對宜豐縣某非煤地下礦山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十一中段外水倉處1臺JM5建筑卷揚機無礦用產品安全標志。2.八中段807-7#采場、五中段503-10#采場停止作業,未安設柵欄和警示標志;八中段1#溜井、2#溜井,九中段溜礦井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未設安全網等防護設施。
法律依據及處罰: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宜豐縣應急管理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10 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對萬載縣某機磚廠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8日,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萬載縣某機磚廠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礦存在以下問題:1.西面邊坡出現縱向及橫向放射狀裂縫。2.礦山+198~+206m平臺運輸道路實測坡度局部最大達13°~14°,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
法律依據及處罰: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萬載縣應急管理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消除隱患,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唐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