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房屋可自主更新原拆原建

《江西省城市更新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10月29日     |    制作:  賈辛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10月27日,江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江西省城市更新條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會上獲悉,9月24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西省城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施行,系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召開后首部省級城市更新地方性法規。

分四類確定實施主體

據介紹,《條例》構建了以“城市體檢—專項規劃—片區策劃方案—年度計劃-項目實施方案”為主線的“1+1+4+N”城市更新規劃實施體系。第一個“1”指建立一個城市體檢先行機制;第二個“1”指編制一個城市更新專項規劃;“4”指四個規劃實施層級(省級統籌、市級主導、縣級落實、單元實施);“N”指N個配套政策工具。這一體系層層遞進、相互銜接,保證城市更新工作的系統性和有序性。

《條例》明確更新主體,按照項目投資主體和物業產權人的不同,分政府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非政府投資、權屬關系復雜但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四類城市更新項目,分類確定實施主體,并賦予實施主體通過多種方式組織項目實施的權利。特別規定小微城市更新項目物業權利人可自主實施更新,以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激發小微主體的更新熱情;對于老舊房屋,物業權利人可自主更新、原拆原建,以推動房屋安全治理和民生福祉改善。

進行多項制度創新

《條例》根據城市更新實際需求,優化現有的立項審批、用地審批、規劃許可、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等項目實施程序和規則,保障城市更新實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并聯辦理、容缺受理、快速審批等工作機制,結合實際建立許可豁免清單。明確對城市更新項目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的,可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現狀的標準進行更新,保障城市更新實施。針對存量房屋改造利用,允許存量建筑功能轉換和混合利用。鼓勵社會資本通過資產入股、作價出資等方式參與城市更新項目;鼓勵物業權利人自籌資金用于更新改造,以改變過去過度依賴財政投入的模式。

《條例》規定對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補齊城市短板而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等項目,可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優化核定其容積率。對于更新過程中增設必要的樓梯、電梯、公共走廊、無障礙設施等附屬設施,新增建筑量不受原規劃容積率指標的制約。

(記者萬菁)

編輯:賈辛

校對:衷麗萍

審核:全來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