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賞并非都有“后悔藥”
女子打賞主播后訴返還 鉛山法院判決:屬消費行為不予支持
來源: 新法治報 | 日期: 2025年04月10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打賞是觀眾看直播時給主播虛擬禮物的一種消費行為,但同時也帶來了許多現實問題。觀眾主張受騙要求平臺或主播退還打賞等案件也頻頻發生。那么直播打賞行為該如何界定?各方主體之間到底是什么法律關系?在什么情形下能主張返還?
近日,鉛山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鉛山法院)審理一起直播打賞糾紛案件。法院認定該打賞行為是網絡消費行為,未支持返還打賞金額的要求。

女子打賞男主播后訴返還
魯某是云南省麗江市一名醫生。離婚后,她獨自撫養女兒,生活忙碌且單調。2020年11月的一天,魯某在某短視頻平臺上被一名叫陳某的理發師主播吸引。陳某帥氣幽默,直播表演讓魯某喜愛不已,遂通過頻繁打賞表達支持。隨著互動增多,雙方添加微信并發展為戀人關系,魯某多次赴異地與其同居。為維系這段“異地戀”,魯某準時觀看陳某直播,甚至借款進行打賞。
然而,2024年6月,魯某偶然發現陳某并非單身,他不僅有妻子,還育有兩個孩子。魯某意識到自己在情感上受騙,經濟上也損失慘重。在與陳某相處期間,魯某在直播中打賞了24萬余元,通過社交軟件轉賬6萬余元。隨后,魯某將陳某訴至鉛山法院,要求返還所有款項。
鉛山法院審理后認為,網絡直播作為一種新業態,其基本運作模式是觀眾通過直播平臺購買虛擬貨幣,在觀看直播時將虛擬禮物打賞給主播。本案中,陳某為觀眾提供直播等服務,魯某通過打賞方式換取主播提供的表演服務,該打賞行為應屬于觀眾為獲得自身滿足及愉悅感的網絡消費行為。因此,對于魯某要求返還打賞金額的訴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魯某與陳某通過平臺認識并建立戀人關系,而陳某已有家室,這種婚外不正當關系違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法院判決陳某返還魯某通過社交軟件贈與的6萬余元。
打賞是贈與還是消費?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直播打賞行為的定性,存在“贈與行為說”和“消費行為說”兩種不同的觀點。
有觀點認為,觀眾的打賞具有任意性和自主性,類似于“小費”,屬于贈與行為。2023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直播打賞案件中,何某龍和黃某香在某短視頻平臺上認識后建立一對一聯系并持續互動,聊天記錄中出現過大量意指婚外戀情及性暗示的內容。法院認為,何某龍在某短視頻平臺對黃某香的打賞行為并非單純基于欣賞其直播表演,而是基于兩人私下的曖昧關系進行的贈與行為,贈與方式為充值人民幣購買虛擬幣在黃某香的直播間進行打賞。
江佑律師事務所胡軍律師介紹,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一般情況下,贈與行為是無償的,屬于單向的施惠行為。在平臺直播場景中,觀眾可免費觀看直播內容,無需支付對價。觀眾基于對主播表演的滿意或贊賞,通過打賞的方式贈與金錢。盡管觀眾存在平臺充值行為,但平臺本身并不提供直播內容,觀眾打賞的對象是主播。因此,這種情況下形成的應是贈與法律關系。
然而,記者觀察發現,直播打賞并非只是一種單向的施惠行為。“觀眾之所以打賞,通常是因為從主播的表演活動中獲得了精神上的滿足感,一方提供表演服務或者思想啟發服務,另一方支付服務價金,并希望獲得主播的回應。雙方之間實際上存在對價給付,即時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同時亦即時履行。”法官解釋道,在這種情況下,打賞應被歸類為消費行為。
在具體案件中,判斷打賞行為是贈與還是消費,關鍵在于主播是否因獲得打賞而需履行相應義務。因此,對打賞行為的法律定性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考察打賞時的場景及打賞目的,其中觀眾的主觀意圖對行為認定起著關鍵作用。
未成年人擅自打賞可返還
明確網絡直播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在一定程度上也決定了打賞返還能否獲得支持。在什么情況下,直播打賞款可以要求返還呢?
記者梳理發現,目前常見的可以要求返還直播打賞款的情形有未成年人打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主播存在欺詐行為等,每種情形的特點各有不同。
對于未成年人打賞的情況,如果家長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行為是未成年人擅自作出的,那么對于8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他們充值或打賞的金額應返還。依據民法典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效力認定需要判斷是否屬于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是否符合“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要求;或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當直播打賞被認定為消費行為,且打賞者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時,無論是基于網絡服務合同還是贈與合同,若無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原則上不支持其返還打賞的要求。”法官對此表示。
建議直播平臺設打賞冷靜期
而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的情況則相對復雜。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江西盛義(南昌)律師事務所黃興龍律師指出,夫妻共同財產打賞的追償存在困難,主要在于“大額打賞”是否超出日常家事范圍缺乏明確的標準。同時,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難以區分甚至混同,主播或平臺可能以“善意取得”為由抗辯,主張其不知打賞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導致舉證困難。
對此,黃興龍律師建議,夫或妻一方對于網絡打賞行為應理性消費。一方行為損害另一方權益時,受損方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并向接受打賞方主張撤銷贈與行為,追回財產。若打賞方屢禁不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雖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財產的所有權,甚至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直播平臺應強化打賞管理,對高頻、高額打賞用戶實施身份驗證,并設置冷靜期,如單日打賞超限額需二次確認,以降低糾紛風險。
如果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例如通過傳播低俗內容、有組織炒作、雇傭水軍刷禮物等手段,暗示、誘惑或鼓勵用戶進行大額打賞,或引誘未成年用戶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則需要嚴格審查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在這些情況下,觀眾的打賞行為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應保護觀眾在服務合同中的撤銷權。
胡軍律師還指出,若上述行為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后,被害人可通過刑事退賠程序追回損失。
“陪伴式”直播或構成侵權
相較于上述傳統的直播形式,隨著“孤獨經濟”蓬勃興起,以情感代償為關鍵要素的“陪伴式”直播異軍突起,儼然成了孤獨人群驅散孤寂的新式“電子解藥”。
記者在瀏覽某短視頻軟件時留意到,當下“陪伴式”直播花樣繁多,包括學習陪伴、影音同步解說陪看、游戲陪玩、情感咨詢以及生活陪伴等多種類型。甚至還有主播通過互動營造“專屬感”,讓用戶誤以為與主播存在真實情感聯系,導致心理依賴。不過,虛擬陪伴服務雖然滿足了現代人的情感需求,但由于未建立行業標準和監管框架,諸多法律隱患也隨之滋生。
2022年最高法發布的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中,“陪伴式”直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存在警示意義。例如某平臺通過“瀏覽器嵌套+實時解說”模式搬運體育賽事直播,不僅規避版權成本,還通過互動打賞實現流量變現。
對此,黃興龍律師解釋稱,未經授權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內容(如影視作品、體育賽事等)嵌入直播間,即便主播添加解說或互動元素,若未取得權利人許可,仍可能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等著作權的侵犯。通過嵌套直播吸引流量的“搭便車”行為,當嵌入內容與原平臺存在競爭關系時,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直播打賞行為的合法性還取決于平臺和直播內容的合法性。若主播借陪伴之名實施詐騙、傳播淫穢物品,或平臺未盡內容審核義務,觀眾基于違法內容產生的打賞,可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認定打賞行為無效。
互聯網直播為經濟發展注入了新活力,但也伴隨著民事、刑事糾紛的風險。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強對網絡平臺的監管力度,督促直播平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嚴格把關直播內容,規范平臺主播行為,成為營造健康網絡環境的關鍵所在。(文/程機龍 占志微 魏雨欣 全媒體記者劉宇琦)
編輯:何 山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