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21年度市場監管“以案釋法”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以及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來源:  江西法制網     |    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195

  檢索主題詞:反不正當競爭 虛假宣傳 價格欺詐 校外培訓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某市場監管局陸續接到舉報線索,群眾集中反映某公司虛假廣告宣傳以及通過某短視頻社交平臺、某在線教育平臺等采取限時搶單促銷、虛假宣傳等方式誘導群眾報名參加其自媒體網絡培訓課程等問題。經立案調查發現,當事人通過某廣告投放平臺向某短視頻社交平臺等投放廣告,宣傳其短視頻培訓、跨境電商培訓課程。為引流獲客,當事人在該廣告中宣傳上述培訓課程的體驗課“原價為299元,限前100名搶購價為9.9元”等,誘導不特定群眾付費購買,從而獲取群眾聯系方式,將其引導至當事人在某在線教育平臺開設的短視頻培訓免費直播公開課聽課。在該免費直播公開課中,當事人使用大量虛假的學員成功案例,宣傳學員兼職做自媒體可獲高收益,誘導群眾報名其付費網絡培訓課程。當事人在該免費直播公開課中的報名環節,宣傳僅限前幾名報名者學費優惠,并發布虛假的學員報名情況,營造報名火熱、學員搶購的假象,進一步誘導群眾報名付費。當事人還在其兩個自建網站內發布含對培訓效果做保證性承諾、利用學員名義形象作推薦證明內容的廣告,并在宣傳其付費學員數量和專業講師數量時使用不真實的數據。

  【調查與處理】

  某市場監管局首先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兩個自建網站及某短視頻社交平臺賬號開展了調查取證,并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為進一步查清違法事實,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某廣告投放平臺賬號及9.9元體驗課銷售賬目開展了現場調查。為調查當事人在某在線教育平臺直播公開課中的宣傳情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直播公開課授課內容采用錄屏加多角度執法記錄儀同時記錄取證過程的方式予以固定證據,并通過詢問調查方式讓當事人對直播授課內容予以確認。為進一步查清當事人在直播公開課中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付費網絡培訓課程的銷售賬目、直播課中宣傳的相關學員賬號收益情況及學員報名情況等開展了調查取證。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是在某在線教育平臺直播公開課中使用大量虛假的學員成功案例,并宣稱其學員自媒體賬號均獲高收益等用于證明其培訓效果和質量,虛構學員報名情況,虛假宣傳限名額優惠報名。

  二是通過某廣告投放平臺向某短視頻社交平臺等投放短視頻9.9元體驗課和蝦皮無貨源9.9元體驗課的宣傳廣告用于銷售上述課程,在上述廣告中當事人銷售上述短視頻9.9元體驗課分別以劃線價¥399、¥699、¥99作為促銷活動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劃線價格的含義,且當事人從未以上述劃線價格成交該課程,該課程的成交價格一直為9.9元。當事人銷售上述蝦皮無貨源9.9元體驗課時標示“原價299元現僅需9.9元”,當事人從未以299元價格成交該課程,其實際成交價一直為9.9元。上述兩種體驗課的廣告中均標示了“前100名活動限時價”,但未顯著標明限時減價活動的期限。

  三是在自建網站A發布“講師在線手把手指導運營,10天內讓你的賬號實現盈利”廣告語,宣傳參加其培訓可讓學員自媒體賬號在10天內實現盈利,對培訓的效果做保證性承諾;在自建網站B通過學員感言視頻展示其學員培訓后的自媒體賬號帶貨收入、漲粉情況以及培訓經歷等,利用其學員的名義形象為其培訓課程作推薦證明。

  四是在自建網站B宣傳其付費學員數量和專業講師數量時使用不真實的數據。

  某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未要求舉行聽證。某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是當事人在直播課中使用虛假學員案例,虛構學員報名情況,虛假宣傳限名額優惠報名的行為屬于對其銷售的網絡培訓課程的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了消費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45萬元罰款。

  二是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銷售9.9元體驗課虛構原價的行為屬于價格欺詐行為,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之規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當事人開展價格促銷活動銷售9.9元體驗課,未顯著標明限時減價活動的期限,未標明或者表明劃線價格的含義,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根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應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當事人的上述價格欺詐行為及不規范的價格促銷行為屬于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20萬元罰款。

  三是當事人在自建網站A宣傳參加其培訓可讓學員自媒體賬號在10天內實現盈利,屬于對培訓的效果做保證性承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在自建網站B通過學員感言視頻展示其學員培訓后的自媒體賬號帶貨收入、漲粉情況以及培訓經歷等,屬于利用其課程受益人即其學員的名義和形象為其培訓課程作推薦和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12萬元罰款。

  四是當事人在自建網站B宣傳其付費學員數量和專業講師數量時使用不真實的數據,屬于廣告中使用數據等引證內容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3萬元罰款。

  綜上,對當事人處罰款合計80萬元,上繳國庫。

  【法律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存在多個違法行為,對每個違法行為準確定性、正確適用法律至關重要。

  一是當事人在某在線教育平臺以免費直播公開課的形式對其付費網絡培訓課程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而不適用廣告法處理。當事人在直播公開課中使用大量虛假的學員成功案例,虛構學員報名情況,虛假宣傳限名額優惠報名的行為顯然屬于虛假宣傳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廣告法第四條均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作虛假宣傳,本案中當事人在直播公開課中的虛假宣傳行為是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范圍還是屬于廣告法調整范圍,關鍵要看該虛假宣傳違法行為的客體,也就是我國行政法所保護的而為當事人違法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本案中當事人在直播公開課中的虛假宣傳行為不僅侵犯了廣告管理秩序——即規范的廣告秩序所保護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更侵犯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具體為:一是侵犯了與當事人發生直接競爭關系的競爭者的利益;二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三是侵犯了公眾利益,即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由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維護以及市場競爭機制的維護所構成的利益。因此,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才能對當事人在直播公開課中的虛假宣傳行為予以全面、準確地調整規范。

  二是當事人在直播公開課中虛假宣傳限名額優惠報名的違法行為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而不適用價格法處理。本案中,當事人虛假宣傳限名額優惠報名的具體表現為當事人宣稱在該直播課中報名僅限前8個名額學費減免2000元,學費只需3980元,超過8個名額,學費恢復至5980元,經查,該課程實際成交價格均為3980元,從未以5980元的價格達成交易?!兑幏洞黉N行為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假商業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當事人對其銷售課程的價格作了虛假宣傳,開展了不真實的促銷活動,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且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構成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的規定,虛假宣傳限名額優惠報名的違法行為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三是關于本案中當事人虛構原價的認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發改價監[2015]1382號)第二條規定“《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本案中,當事人銷售蝦皮無貨源9.9元體驗課時標示“原價299元現僅需9.9元”,但當事人從未以299元價格成交該課程,其實際成交價格一直為9.9元,該行為屬于虛構原價。

  四是當事人通過某廣告投放平臺向某短視頻社交平臺等投放短視頻9.9元體驗課的宣傳廣告用于銷售上述課程,在廣告中宣傳短視頻9.9元體驗課的劃線價分別為¥399、¥699、¥99,未標明或者表明劃線價格的含義,該違法行為應適用價格法處理而不適用廣告法處理。本案中,當事人開展的價格促銷活動以某短視頻社交平臺的廣告頁面形式展示,具有廣告宣傳的性質,該廣告所宣傳的具體內容是課程的價格,而不是課程的其他特性。當事人在價格促銷活動中以劃線價作為促銷活動的價格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劃線價格的含義,屬于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侵犯了價格管理秩序,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根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的規定,本案中以廣告形式展示的價格促銷違法行為應適用價格法處理。

  五是當事人在自建網站A發布的廣告含對培訓的效果做保證性承諾內容,在自建網站B發布的廣告含利用其學員的名義形象為其培訓課程作推薦證明內容,該兩個廣告發布行為都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對教育培訓廣告的管理規定,應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一并處理,并在自由裁量時對兩項違法行為的情形予以考量。

  六是當事人在自建網站B發布使用數據等引證內容不真實的廣告的行為,與前述發布違反教育培訓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不是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也不是同一個違法行為。不能按照擇一重處原則選擇一罰款數較高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規定,指向的是同一個違法行為,因此本案當事人發布數據等引證內容不真實的廣告,與發布違反教育培訓廣告管理規定的廣告,應當分別處理,不能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擇一重處理。但是,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也應注意綜合裁量,避免處罰畸輕畸重。

  【典型意義】

  一是對依法查處校外培訓機構相關違法行為具有參考價值。當前,隨著義務教育“雙減”工作不斷推進,校外學科教育培訓市場秩序得到有序規范,隨著自媒體及網絡在線教育平臺的發展,自媒體網絡培訓等以提升成年人就業創業技能為目的的校外職業技能培訓市場近兩年來越來越火熱,相關行業的消費投訴舉報也逐漸增多。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主要突出問題有:1.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虛構教師資質、虛構執教履歷、夸大培訓效果、夸大機構實力、用戶評價不真實、限名額優惠報名等;2.價格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虛構原價和虛假優惠折價。本案當事人違法行為均是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典型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查辦本案,進一步規范了轄區校外培訓行業的經營秩序,切實維護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是本案中對違法行為的定性及處罰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價格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綜合性、復雜性,需要深入理解相關法條之間的關系并準確適用。在具體案件處理與行為定性上,應注意分析虛假宣傳、虛假廣告、價格欺詐等在個案的不同表現形式。

文/胡啟勝

校對/王小明